原标题:露台保姆嫁老汉欲得遗产 不料老汉立下2份阴阳遗言
近来,一位老妇人走进露台县法律帮助中心,从口袋里拿出一份遗言,向值勤律师咨询。
本来,老妇人吴某经人介绍,到张某家做保姆,照料张某的日常日子起居。没过几个月,张某觉得和吴某挺合拍,所以提出了结婚登记。吴某因为膝下无子女,想着有个老伴依托也挺好,便赞同了。两人日子10多年后,张某在本年因病逝世,共同日子期间,张某特意给吴某写了一份遗言,遗言标明他逝世后产业归妻子一切。
可就在张某逝世后不久,张某的子女就要求白叟搬出房子。
张某子女以为,父亲遗留下来的产业与这位后妈无关,都应由他们承继。因为他们也持有一份遗言,这份遗言是父亲在和吴某婚后所立,表明自己的产业都由子女承继,且这份遗言通过公证处公证。
露台县法律帮助中心律师随后向吴某解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二条:“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因为公证遗言在一切的遗言方式中效能最高,所以吴某的自书遗言尽管是最终立的,却仍旧无法变更张某子女手中的公证遗言。
自书遗言尽管无效,可是依据《定见》第三十七规则:“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历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吴某能够要求张某子女为其保存遗产中的必要比例。
吴某听完律师的回答后,表明将和家人再作商议,离开了帮助中心。
来历: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