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清明节林区边际50米内,禁止上坟烧香烧纸等全部方式林区户外用火
为保证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大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文明和社会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法令》《草原防火法令》《四川省森林防火法令》《四川省林区户外火源办理办法》等有关法令和法规规则,现就全市加强户外火源管控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布告如下。
一、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遇高温、干旱、劲风等高火险气候及“元旦节”“新年”“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等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森林、林地、草坡及其边际5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未开发原始林区、飞播林区、国有林场,以森林为载体的省级以上景色名胜区、天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为成都市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禁止全部户外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区边际50米内,禁止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点燃烟花爆竹、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全部方式的林区户外用火;各地有必要中止对全部林区出产用火的批阅,对或许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林区单位、农户的日子用火要严格办理,谨防失火。违背上述规则的,公安、生态环境、农业乡村、林业等行政法律部门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四、森林、林木、林地、草坡的运营单位和个人,天然保护地办理机构,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运营和办理范围内承当户外火源管控和森林草原防火主体职责,须采纳有用办法,谨防森林草原火灾发作。
五、镇(大街)要实行户外火源管控属地办理职责,镇(大街)、村(社区)干部和护林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巡护,及时发现、劝止并阻止违规用火行为。
六、要一直把扑火人员和大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扑火规则,坚持科学补救,谨防人员伤亡事故发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当即报警(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来历: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修改 陈怡西
职责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