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罚款20万!船舶垃圾应该去哪里?!
案例一
案例二
2019年09月05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籍LNG船舶 “HH”轮检查发现,该轮在领海基线以内三处位置向海洋排放经粉碎的食品废弃物共计0.06m³。 该案例最后根据排放位置及数量,罚款40000元整。
垃圾怎样排放是船舶都非常重视的大问题,但是,因为规范细节不清楚、人员学习不到位、或是记录问题等,存在问题还是很多,我们现在来看看到底必须要格外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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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中违反条款有: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MARPOL 73/78公约》附则V第3条
《MARPOL 73/78公约》附则V第3条 在特殊区域外处理垃圾
(1) 除本附则第4、5和6条的规定外:
(a)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处理入海;
(b) 对于下述垃圾,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足:
(i) 25 n mile将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ii) 12 n mile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处理入海;
(c) 本条(b)(ii)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和磨碎机后,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n mi1e处理入海。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2) 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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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处罚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一)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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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船舶垃圾,船员需要知道的是:
1
垃圾分类
船舶应将垃圾分为A至K类,分别为:
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其中,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J和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2
有关船舶垃圾防治的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3-83)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3
船舶垃圾的存储
船上垃圾桶配置具体要看垃圾管理计划的规定:
船舶通常在船艉设有垃圾储存站,一般为 红、 绿、 蓝、 黑四色的大桶或柜,并且这些桶或柜都带有盖,桶或柜体上应明确的标记有“塑料垃圾”、“食品垃圾”、“不得排放入海”等字样,此外,厨房、船员个人房间、机舱、驾驶室及会议室等其它公共场所均需备有垃圾桶,并将垃圾分开存放。
4
告示牌及垃圾记录簿等的要求
【海船】 船长12米及以上应设置告示牌; 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准载运船上人员 15 人以上的船舶应备有垃圾记录簿(其余船舶记录于 航行日志); 100总吨及以上或核准载运船上人员 15 人以上的船舶应备有垃圾管理计划;
【内河】1 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 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备有 垃圾记录簿、垃 圾管理计划(其余船舶记录于 航行日志)。
5
常见问题
未按要求配备垃圾储存设施;
船员不了解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垃圾分类、收存未按计划要求实施(如厨房间内的食品垃圾桶多类垃圾混存,应要求其按最高标准处理)。
非新版垃圾记录簿,记录簿涂改不规范;
垃圾公告牌数量不足或未张贴在指定位置;
将排岸垃圾记录为排海;
记录的排放船位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排放的要求;
退岸垃圾未取得有效的接收凭证或接受证明等。
6
排放控制
(一)【国际航行船舶(海船)】
船舶仅在航途中时才应允许在尽可能远的特殊区域外将下述垃圾排放入海,但不得:
1、在距 最近陆地不到3 n mile (海里)处将通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的能通过筛眼 不大于25 mm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2、在距 最近陆地不到12 n mile处将未按规定处理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3、在距 最近陆地不到12 n mile处将不能用通用的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排放入海。这些货物残余不应包含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4、对于动物尸体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
5、可将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排放入海,但须对海洋环境无害(塑料不允许排放入海)。
6、公约修正后对货物残余的相关处理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附录I的标准做分类,以确定其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若固体散装货物为对海洋环境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则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船方应当要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申明,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货物残余 J类入海需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K类禁止入海。
领海基线,浙江辖区参考点:
两兄弟岛:北纬30度10.1分东经122 度56.7分
渔山列岛:北纬28度53.3分东经122 度16.5分
(二)【内河】
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有船/岸有关部门接收,不应排往水域。
7
特殊要求
1、从事海底矿物资源勘探、开发以及相关联的近海加工的移动平台,以及泊靠这种平台或与之相距在500m 以内的一切其他船舶,禁止处理所管制的任何物料。
2、位于距陆地12n mile 外的移动平台,以及泊靠这种平台或与之相距在500m 以内的一切其他船舶,可允许已经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破碎的食品废弃物处理入海。但这种已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 的粗筛。
来源:宁波穿山海事处
责编:赵梓妍 宋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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