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媒体想说就说?吴亦凡名誉侵权案一审胜诉,键盘侠为自己买单!
吴亦凡作为当红明星,自从他出道至今,肯定会遭到的诽谤不少。近日,一桩当红明星吴亦凡名誉侵权案浮出水面,他又一次胜诉。
2019年8月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吴亦凡名誉权纠纷案件通报,通报中称,吴亦凡3例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被告因发布吴亦凡“公开选妃”等诽谤内容,被判持续十日向吴亦凡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共计165000元。
8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艺人吴亦凡被指“夜店选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廖某某、邹某3名微博用户对吴亦凡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3人共计赔偿16.5万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分别在其注册和使用的微博账号“泰岭二月”“Blade-Bin”“华尔街单身会”上发布渉及诽谤吴亦凡“公开选妃”“夜选妃子”等不实内容。
陈某某、廖某某、邹某3名微博用户的不实内容给吴亦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吴亦凡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于是吴亦凡愤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起诉,诉称陈某某、廖某某、邹某3名微博用户微博的不实内容,已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某、廖某某、邹某3名微博用户发布的“公开选妃”等表述内容,涉及当事者的公共道德评价及公众人物形象。
作为粉丝数量高达200余万的金V认证用户微博账号“泰岭二月”,陈某某在毫无事实依据且未经求证的情况下编造涉案博文,并将微博配图设置称收费浏览,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评论, 造成公众的误解与质疑,严重破坏了自己的公众形象。
法院考虑吴亦凡的公众人物身份,该事实陈述指向内容势必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行为操守和道德品质的严重负面评价,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
被告发布的涉案内容缺乏证据支持,构成事实层面的诽谤,且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由此依法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在其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10日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吴亦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共计16.5万元,同时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亦凡也曾遭自媒体诽谤,2017年12月19日吴某在“百家号”及“头条号”的自媒体上发布文章,在文章中称如果吴亦凡“他没沾毒品把我头砍下来”、“你说这个状态不吸毒简直就是扯犊子”等表述内容。
2018年的时候吴亦凡将这名自媒体人诉之法庭,吴亦凡同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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