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城乡同命不同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1 14:51:03  阅读:2934+ 来源:自媒体 作者:法治周末报

原标题:别了,城乡“同命不同价”

过去确定城乡二元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12月1日,陕西省全面实施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陕西省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户口之分,均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呼吁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终于走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

陕西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自9月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后首个公开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的省份。同时公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方案的还有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

法治周末记者正常采访了多名法学教授和律师,他们均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表示赞赏,并希望这一探索能早日在全国推行开展。

城乡之别:“同命不同价”

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长期被社会大众所诟病。

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读书的何源在上学途中遇到了两个好朋友,3个人结伴上了同一辆三轮车去学校。而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被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压在下边,致使这3名中学少女失去了生命。

3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其中,另外两个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但运输公司对何源的家人称,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能给予5.8万余元的赔偿。

同一事故中,为什么对生命的赔偿会有不同的“价”?这一切的原因主要在于,何源是农村户口,而另外两名同学是城镇户口。

这是在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做了城乡区分,规定中明确: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按此规定,何源属于农村户口,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另外两名同学是城镇户口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基于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据了解,当时重庆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即后者获得的赔偿不足前者的三分之一。

因此,在乘以相应的年限后,就产生了20余万元和5万余元的巨大差距。

形成城乡二元标准的原因,有长期的历史原因,城乡居民也产生了在就业选择、收入分配方面的差异,城市居民收入来自于工资,农村居民收入则来源于农业生产。

此外,此前地区发展差异较大也是赔偿标准难以统一的原因。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及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16号建议的答复)中曾提到,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是赔偿标准不能统一的现实条件:损害赔偿,既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也要兼顾侵权人的赔偿负担。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主要是对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损失。由于我国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仍然存在,甚至不少地区差别较大,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在相当多的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显然会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会出现无力赔偿、赔偿不到位等情形,酿成新的矛盾。

不断缩小的差距

“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为什么对待生命不一视同仁?”何源一案引发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的质疑。

对此,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说,2004年的《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就很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日趋平衡,要求平等保护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社会各界要求改变这一状况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立法和司法机关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对此予以了回应。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人身损害纠纷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条款时,就将何源的案例作为典型进行研究讨论,“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曾试图将城乡居民的标准统一,但当时的条件不允许,最后只对同一侵权行为中的赔偿标准做了统一,就有了第十七条的规定”。

但让杨立新感到遗憾的是,非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依旧分为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城乡差距日益缩小,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从严格的城乡区分逐步走向缓和,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

2011年开始,对于长期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农村户口居民的赔偿标准发生了改变。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37条(以下简称“第37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真实的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这一规定让不少在城镇生活工作的农民获得了同样的赔偿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陕西律师赵宏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往往就是赔偿标准。由于赔偿标准的差异,大家都想争取城镇的赔偿标准。但由于有些当事人搜集的关于城镇居住生活的证据存在瑕疵,最终不能被法院认定。

“有些当事人拿到判决后,怨气从肇事方转到了法院,后续的矛盾不能彻底化解。而且精神上总感觉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赵宏玉说。

赵宏玉还提出,第37条的标准只适用于成年人,对于没有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在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的认定中,还不能按照城镇人口来对待。

由于要提供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等,举证较为复杂,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此规定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而言依旧具有较大难度。

由点及面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试点在今年内启动。

此次不再只是尝试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间的差距,而是直接将赔偿标准做了统一。

陕西省出台的《意见》明确,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赵宏玉对《意见》的出台非常支持:“目前的规定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以后的庭审中户口问题不再是最大的争议焦点,而归于事故本身责任的认定和针对特定人的赔偿项目。”

其实,早前浙江省在取消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区分之后,对人身损害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趋于统一。

2013年,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德清县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同命同价”得到了实现。这种尝试不仅体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也体现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案件中。

杨立新认为,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城乡户口逐渐统一,人身损害赔偿也能轻松实现标准统一。

同时,杨立新坚信试点能够平稳落地并推广:“每个人的生命价值百科都是同一个标准,我认为最终一定不会再有城乡之别。”他认为,地方试点会逐步推广到全国其他方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

对于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试点的开展,黄乐平也抱有较高的期待:“‘同命同价’从权利平等的角度来讲,具有其合理性,试点判决工作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他还补充道,未来可能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按照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在农村地区生效判决能否获得有效执行,即赔偿义务人能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赔偿。

责编: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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