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1+3+N作业系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3 21:16:54  阅读:6108+ 来源:自媒体 作者:明珠生活

原标题:【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1+3+N”工作体系

八师石河子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参照《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兵团党政及工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第八师石河子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后的部门职能,现将八师石河子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日程,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

2.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战略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兵团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内容。

4.建立健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力度。

5.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7.贯彻落实“乌-昌-石”区域同防同治工作机制。

8.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全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市、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具体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法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批准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公布实施。统筹国土空间的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园区发展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3.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质量和总量等目标任务,强化对下级政府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监察。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等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优化环境治理体系,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组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5.严格执行自治区、兵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环境污染防范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安全负责。

7.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生态环境、发改、工业和信息、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

8.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在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区域、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

10.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托城镇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村和社区商业、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负责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调解工作。

11.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各团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督促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连队商业、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负责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调解工作。组织落实秸杆综合利用和秸杆禁烧工作。

3.负责村、连队环境综合整治,抓好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提高村、连队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指导村、连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四)各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督促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商业、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负责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调解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参与环境污染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2.对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中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处理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处理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师市党委办公室(师市办公室)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任务情况做考核。

2.会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督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对落实不力、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追究责任。

3.组织跨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综合协调处置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和解除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组织部工作职责

1.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纪委监委和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制度,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

3.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4.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四)宣传部工作职责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兵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百科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百科观的重要内容。

2.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规划、部署、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计划。

3.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

4.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各新闻出版单位、网络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情监测。依法依规查处新闻出版单位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牵头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落实生态环境机构编制有关工作,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

2.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并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督促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

3.配合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环境监测、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六)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2.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各级党组织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配合上级部门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2.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监督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4.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配合上级完成生态功能区划方案,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配合上级部门起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及其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加强污染源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7.贯彻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方案。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8.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减排、环境统计、区域限批、挂牌督办、企业环境行为监管以及行政约谈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9.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做监督。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监测、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环境监测。

1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1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

1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14.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15.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16.指导、协调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2.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的政策建议。根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3.负责全社会节能综合协调工作,拟定本行政区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师市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4.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禁引入 “三高”项目。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5.督促供电企业对因环境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企业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6.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类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7.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保护。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指导有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广应用工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落实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协调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2.组织实施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能效管理,依法查处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设备和产品、工艺,以及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3.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4.按照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工业企业限停产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5.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6.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办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核、备案手续。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四)教育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督促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培训对象的环保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釆取相应的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五)科学技术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重大环保问题研究纳入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组织资源环境、生态修复、清洁生产、新能源、生态农业以及重污染天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难点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3.持续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研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监管,专款专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六)公安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依法查处阻碍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2.依法对交通噪声、偶发性噪声和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3.开展“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污染环境。

5.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6.按照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联的内容。监督管理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7.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七)民政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对涉及环境公害事件造成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3.把绿色生活方式纳入美丽社区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祭祀”活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八)司法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加强对环保法律和法规普法宣传的组织和指导,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全民教育。

2.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章的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4.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九)财政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同级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保障建设经费支出。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2.督促监管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

3.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制度,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等方式。

4.落实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税费制度,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支出管理,支持政府回购排污权。

5.提倡金融机构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质押融资担保。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体系。

6.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2.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责任追究调查结论,对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执行上级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利用。

2.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3.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师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师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执行兵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4.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并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5.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师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出具权限内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负责师市矿业权管理,根据兵团授权,负责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开展师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6.负责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执行上级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修复政策措施、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报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7.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执行上级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草原禁牧、草原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实施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开发利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

8.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新建、调整的审核和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9.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推进师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贯彻落实上级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和规划,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

2.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

3.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师市城镇道路、供热、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供排水建设规划。定期公开供水水厂出水水质信息。

4.加强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开展“城中村”、棚户区散烧燃煤治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三)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管理,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政许可;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施监管考核;对城市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负责城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四)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2.交通部门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公路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营运车辆中的“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加强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机动车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维修维护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企业管理。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职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以及车辆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危险货物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5.交通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确定的管辖权限,分别做好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五)水利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2.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管理。依法审批取水行政许可。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团场(镇)供水工作。

3.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师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师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师市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5.负责节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师市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所辖河段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在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负责依法履行对城镇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六)农业农村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2.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高质量发展。

3.负责农业污染防治。控制农业污染,监督指导化肥农药合理使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负责废弃农膜污染综合治理考核。指导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大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

6.负责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并做好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7.指导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指导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指导兽药、包装物回收处理,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病死畜无害化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七)商务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的生态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2.指导和督促园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

4.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做好加油站储油罐防渗改造工作。

5.加强废旧汽车、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回收利用等有关环保工作和循环产业建设,防止环境污染。

6.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八)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负责推动生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2.指导督促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等污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

3.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

4.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各类旅游景点和旅游宾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加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旅游建设相关工作,倡导生态旅游。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中普及生态环保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5.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公益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指导媒体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6.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支持和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九)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放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定期公开用户水龙头水质信息。负责对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指导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3.加强对放射源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或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4.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审计局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2.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开展审计。

3.加强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检查指导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4.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做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一)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2.组织编制师市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有效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避免次生污染事件。

4.依法对矿山尾矿库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防止因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5.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经营危险化学品进行许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处置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二)统计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2.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数据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为环境民意、满意度等调查提供支持。

3.依照统计法律和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变更、撤销或吊销相关许可。

2.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3.监督检查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4.负责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管。组织指导开展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节严重的检验机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

4.依申请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工作。

5.负责成品油质量监督及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生产领域机动车用燃料质量。负责对纳入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含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6.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做好餐厨废弃物、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7.督促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涉药废弃物(含过期药品)无害化处理。

8.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环境信息的归集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强化联合监管执法。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四)信访局工作职责

1.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2.推进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3.推动落实依法逐级走访相关规定,减少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维护环境信访领域的正常信访秩序。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十五)气象局工作职责

1.负责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2.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空气污染天气预警,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3.加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四、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

1.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专业化审判,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3.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1.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对有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2.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3.加强环境公益检察保护,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税务局工作职责

1.落实现行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四)海关部门工作职责

1.对入境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商品、进口固体废物、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和涉及环境风险及危害的进口矿产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3.协助生态环境保护主管等部门对无法退运的非法入境固体废物在境内作无害化处理。

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口岸检疫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五)各园区工作职责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工作,并落实各项要求。督促入园企业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要求。

2.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控并逐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3.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环境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实施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4.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上级通报的挂牌督办事项或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到位。

5.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倡导循环经济理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督促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6.制定并完善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开展辖区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降低环境风险,避免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负责向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五、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负有监督监察职能的部门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对未能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责任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追究责任。

法律、法规及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兵团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来源:石河子零距离

编辑:陈旭 编审:刘蓓 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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