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镇江市长江岸线维护规划出台红线规模重点维护资源区域划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11 15:00:35  阅读:9782+ 来源:自媒体 作者:镇江发布

原标题:重磅!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出台!红线范围、重点保护资源区域划定

重磅消息!重磅消息!

《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2018—2035)》

出台啦

镇江人一起来看

小编近日获悉

中国镇江网公布了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长江岸线

保护规划(2018—2035)的通知

规划明确了

长江岸线范围、资源分布、资源功能分区规划

以及资源红线范围和重点保护资源区域

等等等等

......

一起来看看重要内容

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

(2018—2035)

0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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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岸线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宝贵的战略资源。镇江拥有约293公里长江岸线,沿江分布着珍稀生物、滩涂湿地、优质水源等稀缺资源,是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镇江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总体规划(2004-2020年)》(2009年修编)在整合长江岸线资源、优化利用结构和提高开发效益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因此,迫切需要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角度重新统筹规划镇江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

镇江市产业依江布局,传统产业比重较大,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矛盾日益突出。为加强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力度,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镇江市于2017年率先出台《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明确长江岸线资源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规划编制要点、分区分类保护重点、集约利用准则、监督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为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依据《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要求,编制《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统筹指导未来一段时期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和集约利用,更好地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若规划期内相关上位规划、生态红线等发生重大调整,本规划视情况做适当调整。

资料图 / 摄影 辛一

规划范围

镇江市域内293.8公里临水岸线及其2公里腹地为本次规划范围,其中,后方1公里腹地为本次规划重点区域,后方1-2公里腹地为本次规划一般区域。

规划原则、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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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严格遵循“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正确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五个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优先保护,在保护中高质量发展,形成绿色、创新、高效产业高质量发展态势。

(2)科学规划、多规合一

体现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与上位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实现多规合一。

(3)分区保护、分类管理

依据《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将长江岸线资源划分为岸线资源保护区、岸线资源保留区、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区和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区,提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根据保护对象重要性,实行分类管理。

(4)集约利用、协调发展

坚持集约利用原则,优化岸线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功能服务。增强岸线及腹地产业的联动性,促进岸线与腹地产业协调发展。

(5)依法依规、统筹兼顾

遵循法律和法规要求,统筹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兼顾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的发展关系,综合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地区及行业的需求,充分的发挥岸线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2018-2020年)

(1)制定岸线保护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重点保护和修复岸线敏感带、退化带、脆弱带资源,多举措保护长江岸线资源,协同推进《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顺利实施;

(2)提出沿江1公里范围内企业布局优化思路,稳步推进沿江产业绿色发展;

(3)加大力度整改近期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回避矛盾;

(4)实现近期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现状,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效率稳中有升,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中期目标(2021-2025年)

(1)根据长江岸线资源演变情况,稳步维持或适当扩大岸线资源保护区范围,进一步健全岸线资源保护制度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各项保护措施;

(2)优化调整沿江1-2公里范围内产业布局,持续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沿江产业绿色发展水平;

(3)实现中期2025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稳定,持续提高岸线资源集约效率,长江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远期目标(2026-2035年)

(1)进一步优化岸线功能分区,岸线资源保护制度和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各项保护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2)岸线实现集约利用,沿江产业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3)实现远期2035年自然岸线保有率持续提高,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全面实现长江大保护战略阶段性目标。

规划任务

本规划主要任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规划长江岸线资源功能分区。依据《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规划镇江近期、中远期长江岸线资源功能分区,包括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

(2)明确长江岸线资源的具体区域和红线范围。在功能分区的基础上,明确长江岸线资源的具体区域和红线范围,配合《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具体实施。

(3)划定重点保护的长江岸线资源区域。梳理分析资源现状的基础上,划定重点岸线资源保护区,并界定具体保护范围。

(4)制定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措施。根据镇江真实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岸线资源保护措施。

02

分区保护

长江岸线范围

镇江长江岸线范围包括临水控制线和堤防背水侧管理线所围成的带状区域以及与其连通的生态红线区域。其中,镇江市长江岸线临水控制线全长约293.8公里,包括主江124.1公里、支江80.3公里、洲岛89.4公里。

资料图 / 摄影 文雯

长江岸线资源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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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保护、防洪安全、供水保障等角度出发,将珍稀生物、重要湿地、景观资源、水源地和重大基础设施等列入镇江长江岸线主要资源保护对象。

(1)珍稀生物

镇江市拥有中华鲟等国家级珍稀动物及暗纹东方鲀、刀鲚、江豚等长江珍稀品种,在征润洲和江心洲附近设置有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在夹江设置有长江扬中段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重要湿地

镇江市沿江湿地面积约占全市湿地总面积的50%,是镇江市湿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区域。根据《镇江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沿江设置有长江(镇江市区)重要湿地、长江(扬中市)重要湿地、长江(丹徒区)重要湿地和夹江河流重要湿地。

(3)景观资源

镇江市沿江景观资源有三山风景名胜区、圌山生态公益林和沿江森林公园。其中,三山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景区,位于润州区和平路街道;圌山生态公益林为国家级公益林,位于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和大路镇;沿江森林公园主要位于新坝镇、三茅街道、兴隆街道、油坊镇、八桥镇、西来桥镇。

(4)水源地

根据江苏省水利厅发布的《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镇江长江沿岸拥有扬中市长江(主江)二墩港水源地、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及镇江市长江征润洲水源地等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江苏省地表水功能区划》,镇江市沿江设有谏壁调水水源地保护区,属流域性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在丹阳市界牌镇规划有新孟河调水水源地保护区。

(5)重大基础设施

镇江市沿江重大基础设施最重要的包含过江通道、穿江电缆和重要航运枢纽工程。全市沿江现有跨江大桥九座,分别为润扬大桥、镇江五峰山长江大桥、扬中大桥、扬中一桥、扬中二桥、扬中三桥、泰州大桥、幸福大桥和幸福二桥,沿江规划新增扬中四桥、扬中五桥、金山过江通道、镇江-扬州第二过江通道、镇江-扬州第三过江通道、镇江-扬州第四过江通道和金润大道过江通道;现有穿江电缆六根,四根集中在谏壁街道,其余两根位于高新区和新坝镇;重要航运枢纽工程包括京杭大运河枢纽、引航道闸站枢纽工程、九曲河枢纽工程等。

长江岸线资源功能分区规划

根据镇江长江自然条件、岸线资源现状、保护和开发利用要求,依据《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将岸线划分为岸线资源保护区、岸线资源保留区、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区和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区。根据各规划期目标,将四个功能分区作以下规划。

镇江市长江岸线近期功能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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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资源保护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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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规划(2018-2020年)

近期规划岸线资源保护区总长约54.9公里,具体规划如下:

1) 润扬大桥下游约2.9公里—引航道河口下游约1.4公里(S9-S10)为长江(镇江市区)重要湿地,内含征润洲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定为保护区;

2)焦南闸上游约2.3公里—焦南闸上游约0.7公里(S11-S12)为焦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为保护区;

3)京杭大运河河口上游0.9公里—下游1.1公里(S14-S15)为长江谏壁调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保护区;

4)夹江右岸马家埭—苏家埭(S22-S23)以及小泡沙为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划定为保护区;

5)夹江新圩—五圩新村(S26-S27)为新孟河调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保护区;

6)联丰港—向阳河下游约1.1公里(S34-S35)为铁皮港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为保护区;

7)三茅大港下游约0.8公里—扬子河上游约1.1公里(S36-S37)为二墩港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定为保护区;

8)二十三北埭—扬中三桥下游约0.6公里(S47-S48)为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划定为保护区;

9)高桥镇洲尾(S51-S52)和江心洲(S58-S59顺时针)分布有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长江(丹徒区)重要湿地和江心洲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定为保护区;

10)江心洲北岸边滩路—三号墩子(S64-S65)为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划定为保护区;

11)世业洲洲头(S66-S71)为长江(丹徒区)重要湿地和洲头河势敏感区,划定为保护区。

(2)中远期规划(2021-2035年)

中远期岸线资源保护区原则上不作调整。若规划期内相关上位规划、生态红线、岸线资源演变等发生重大调整,规划视情况做适当优化调整。

岸线资源保留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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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规划(2018-2020年)

近期规划岸线资源保留区总长约101.2公里,具体规划如下:

1)润扬大桥下游约1.9公里—润扬大桥下游约2.9公里(S8-S9)为征润洲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长江(镇江市区)重要湿地,划定为保留区;

2)引航道上游约1.4公里—焦南闸上游约2.3公里(S10-S11)为征润洲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长江(镇江市区)重要湿地、三山风景区和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近期无开发利用,划定为保留区;

3)焦南闸上游约0.7公里—江苏大学(S12-S13)为三山风景区二级保护区和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临近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保留区;

4)捆山河口下游0.5公里—姜家村(S20-S21)位于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近期不具备开发条件,划定为保留区;

5)九曲河河口—永红河(S24-S25)为九曲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和夹江河流重要湿地,划定为保留区;

6)西来桥镇洲尾—光明河河口(S30-S31)为沿江森林公园,划定为保留区;

7)雷公岛渡口—联丰港(S33-S34)和前进河上游约0.2公里—镇江梓阳植物园(S32-S49)为长江(扬中市)重要湿地、沿江森林公园和生态农业产业园,雷公岛为长江(扬中市)重要湿地,划定为保留区;

8)向阳河下游约1.1公里—三茅大港下游约0.8公里(S35-S36)和扬子河上游约1.1公里—扬子河上游约0.6公里(S37-S38)为二墩港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长江(扬中市)重要湿地和沿江森林公园,划定为保留区;

9)六圩港下游约1.2公里—夹江左岸中滩渡口(S45-S46)为夹江河流重要湿地和沿江森林公园,划定为保留区;

10)镇扬港—高桥镇洲尾(S50-S51)为江心洲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临近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近期不具备开发条件,划定为保留区;

11)江心洲南岸(S58-S59逆时针)临近江心洲水源地保护区,近期不具备开发条件,划定为保留区;

12)世业洲洲头—高峰河(S66-S67)、世业中心河下游约0.4公里—常丰河上游约0.8公里(S68-S69)和农场河下游约1.1公里—世业洲洲头(S70-S71)为长江(丹徒区)重要湿地,且河势变化敏感,目前暂不具备开发条件,划定为保留区;

(2)中期规划(2021-2035年)

中期规划岸线资源保留区总长约116.4公里。其中,近期规划岸线资源保留区不变,新增保留区约15.2公里。具体规划如下:

1)江苏大学—古运河河口(S13-M1)为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所在岸线,中期调整为保留区;

2)捆山河河口—捆山河河口下游0.5公里(M2-S20)、姜家村—杜家村(S21-M4)岸线位于夹江入口处,为河势敏感段,中期调整为保留区;

3)苏家埭—三圩埭(S23-M5)和十六圩埭—九曲河河口(M6-M7)岸线中期视为生态岸线,调整为保留区;

4)夹江左岸中滩渡口红旗河路(S46-M8)中期视为生态岸线,调整为保留区;

5)常丰河上游约0.8公里—农场河下游约1.1公里(S69-S70)中期视为生态岸线,调整为保留区。

(3)远期规划(2026-2035年)

远期规划岸线资源保留区总长约118.1公里。其中,中期规划岸线资源保留区不变,新增加保留区约1.7公里。具体规划如下:

1)赵家码头—杜家村(M3-M4)岸线调整为保留区;

2)九曲河口上游0.5公里—九曲河河口(M7-S24)岸线调整为保留区;

3)S27-S28岸线远期视为生态岸线,调整为保留区。

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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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规划(2018-2020年)

近期规划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开发区总长约110.4公里,具体规划如下:

1)大道河口至其下游0.7公里(S1-S2)和大道河口下游1.5公里—3.9公里(S3-S4)属深水稳定岸线,以传统工业为主,多为专用码头工程,开发利用率较高,需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2)高资河河口上游2.7公里—0.6公里(S5-S6)属深水稳定岸线,以化工、能源、建材等产业为主,沿江腹地开发利用率较高,需控制其开发利用规模,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3)运粮河河口—润扬大桥下游约1.9公里(S7-S8)属深水微冲岸线,沿岸多为码头工程,下游为长江(镇江市区)重要湿地和征润洲水源地保护区,同时沿岸分布有运粮河调蓄区、跨江电缆保护段和润扬大桥部分保护段,为减少污染风险,保障设施运行安全,需严格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4)江苏大学—京杭大运河河口上游0.9公里(S13-S14)为中水稳定岸线,位于水功能区长江镇江丹徒河口过渡区,为保护谏壁调水水源地水质,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5)京杭大运河河口下游1.1公里—殷钱村(S15-S16)为深水稳定岸线,沿岸分布有谏壁电厂、中储粮等专用码头,腹地布局有化工园区,为减少生产经营对江心洲水源地、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丹徒区)重要湿地的影响,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6)洪溪新村—聂家村(S17-S18)岸段为镇江-扬州第四过江通道保护段,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7)镇江五峰山长江大桥—捆山河口下游0.5公里(S19-S20)为深水稳定岸线,现有镇江五峰山长江大桥和圌山生态公益林,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8)姜家村—马家埭(S21-S22)、苏家埭—九曲河河口(S23-S24)、永红河—新圩(S25-S26)以中、浅水岸线为主,岸线稳定,为暗纹东方鲀、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目前已建各类小型码头,需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9)夹江右岸五圩新村—六圩埭(S27-S28)属深水稳定岸线,位于小夹江入口处,需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10)修补圩—光明河河口(S29-S31)为中水稳定岸线,适宜港口码头建设,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11)前进河上游约0.2公里—雷公岛渡口(S32-S33)和扬中三桥下游约0.6公里—镇江梓阳植物园(S48-S49)近期有开发利用需要,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12)扬子河上游约0.6公里—三跃河(S38-S39)、东新港—战斗河(S40-S41)、双龙港上游约0.3公里—太平洲尾上游1.5公里(S42-S43)为深水稳定岸线,适宜港口码头建设,目前已有一定规模的开发利用,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13)太平洲尾上游0.5公里—六圩港下游约1.2公里(S44-S45)为深水稳定岸线,夹江段为暗纹东方鲀、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需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14)夹江左岸中滩渡口—二十三北埭(S46-S47)属深水稳定岸线,现为暗纹东方鲀、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建有镇江港长旺作业区,周边有小型产业园区,需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15)高桥镇前观圩—朱家村(S52-S53)为江心洲水源地准保护区段,草滩圩—富德圩(S54-S55)为深水岸线,适宜码头建设,且规划新建镇江-扬州第四过江通道,大五圩—东五圩(S56-S57)下游为三江营水源地,均需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16)新民洲潜坝上游约0.9公里—迎新滩(S61-S62)和新民洲潜坝下游约2公里—江心洲北岸边滩路(S63-S64)为临港工业型港区,临近生态敏感区,需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17)世业洲高峰河—世业中心河下游约0.4公里(S67-S68)、常丰河上游约0.8公里—农场河下游约1.1公里(S69-S70)为深水稳定岸线,适宜码头开发,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2)中期规划(2021-2025年)

在近期岸线保护规划基础上,中期规划考虑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并视岸线资源演变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将部分开发利用区调整为控制利用区。具体规划如下:

中期S2-S3、S4-S5、S6-S7、S53-S54岸线开发利用率较高,需整体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调整为控制利用区。

(3)远期规划(2026-2035年)

在中期岸线保护规划基础上,远期规划考虑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并视岸线资源演变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将部分开发利用区调整为控制利用区。具体规划如下:

远期修补圩—东方红电站(S29-L1)、S39-S40、S41-S42、S43-S44、S55-S56、S60-S61、S62-S63开发利用率较高,需整体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岸线调整为控制利用区。

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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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规划(2018-2020年)

近期规划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区总长约27.3公里,具体规划如下:

1)大道河口下游0.7公里—大道河口下游1.5公里(S2-S3)、大道河口下游3.9公里—高资河河口上游2.7公里(S4-S5)、高资河河口上游0.6公里—运粮河河口(S6-S7)为深水稳定岸线,适合港口码头建设,近期有开发利用需求,划定为开发利用区;

2)大港街道殷钱村—洪溪新村(S16-S17)、聂家村—镇江五峰山长江大桥(S18-S19)为深水稳定岸线,适宜港口码头建设,近期有开发利用需求,划定为开发利用区;

3)西来桥镇修补圩—西来桥镇洲尾(S29-S30)、三跃河—东新港(S39-S40)、战斗河—双龙港上游约0.3公里(S41-S42)和太平洲尾上游1.5公里—0.5公里(S43-S44)为深水稳定岸线,适宜港口码头建设,近期有开发利用需求,划定为开发利用区;

4)高桥镇朱家村—草滩圩(S53-S54)、富德圩—大五圩(S55-S56)为深水稳定岸线,适宜港口码头建设,近期有开发利用需求,划定为开发利用区;

5)新民洲红旗村一组—潜坝上游约0.9公里(S60-S61)、迎新滩—潜坝下端点约2公里(S62-S63)为深水岸线,近期有开发利用需求,划定为开发利用区。

(2)中远期规划(2021-2025年)

在岸线近期保护规划基础上,中远期原则上不新增开发利用区。考虑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并视岸线资源演变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中远期对开发利用区进行优化,将部分开发利用区逐步调整为控制利用区。

长江岸线资源分区管理

根据岸线资源功能区划分成果,综合各类资源保护要求,对岸线资源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提出分类保护管理要求,功能区内生产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分区分类管理要求执行。

镇江市长江岸线中期功能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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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资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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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岸线资源保护区内重要资源,根据《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有关保护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相关资源保护法律和法规,制定以下管理要求:

(1)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活动,不得在调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引调水口门正常运行的活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及排污口,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2)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不得从事建设生产设施,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生产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3)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不得从事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港口建设、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等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

(4) 在沿江重要湿地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建设破坏其生态功能的项目,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湿地资源能够直接进行合理利用。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态旅游、科普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法律和法规。纳入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并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

(5) 在沿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从事建设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法律和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

(6) 在森林公园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省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省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省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7) 在重要航运枢纽内不得从事建设可能影响安全与正常运行的项目。

(8)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岸线资源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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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岸线资源保留区内相关资源,根据《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有关保留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以及相关资源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以下管理要求:

(1) 不得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2)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3)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围垦、建设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

(4) 对于划分为保留区的长江洲滩,如世业洲、江心洲、雷公岛等,可根据其所在河段的河势、防洪等情况,严格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建设防洪工程、河势控制工程、险工险段治理工程以及洲滩居民生产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工程。

(5) 规划期内暂无开发利用需求划定的岸线资源保留区,因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开发利用的,经充分论证并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参照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区或控制利用区管理。

(6)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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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区管理重点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类型和开发利用强度,实现岸线可持续利用。根据《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有关控制利用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以及相关资源保护法律和法规,制定以下管理要求:

(1) 在河势和防洪敏感段内,未经整治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因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有必要开发的,需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并经严格的河势、防洪影响论证,确定不会对河势、防洪产生不利影响可进行开发利用,并严格控制其开发规模、方式和强度。

(2)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不得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已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3)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围垦或者建设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

(4)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5) 在生态公益林内,不得从事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活动。

(6) 在桥梁、过江通道、穿江电缆的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危害现有工程建筑物安全或对其正常运行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在预留的过江通道区段进行岸线开发建设,须服从有关部门的专项建设规划要求,不得影响航道安全及河势稳定。

(7) 不得新建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码头、排污口、电厂排水口等项目。

(8)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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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区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统筹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实现岸线资源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1) 堤防工程、护岸工程及滨江路工程,堤线走向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避免形成新的卡口。

(2) 在现有岸线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可根据港口规划开发新岸线,并严格贯彻“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新码头工程前沿线尽量与洪水水流方向保持基本一致,不得突出布置,不得对附近码头的正常作业产生影响。

(3) 岸线开发利用应尽量减少占用行洪通道,并控制不超过一定比例的阻水面积,不得危害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4)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镇江市长江岸线远期功能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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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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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要求,保护岸线稳定

加强岸线空间管控,严格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严禁非法占用岸线资源;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动,及时处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设崩岸治理及岸线稳定性工程,保持河势和岸线稳定。

开展生态修复,构建生态廊道

对保护区和保留区清退的岸线开展复绿工程,并在条件允许的区域包括重要入江支流,进行滨岸带生态修复。加强长江水资源保护带、生态隔离带建设,提高沿岸宜林地绿化覆盖率,为珍稀生物资源营造优良环境,构建沿江特色生态廊道。

推进减排减量,实现实时监控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入园,引导化工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发展循环经济,逐步降低环境污染排放总量;对沿岸排污项目进行提标改造,最大程度减少对岸线资源的影响;提高环保监控力度,实现监控体系全覆盖,实时掌握污染排放情况,确保废气、废水、固废等达标排放;完善突发事件污染扩散应急预案,防止因事故、泄露等原因对区内水资源、生物资源产生影响。

集约利用岸线,优化腹地产业

推行码头公用化,贯彻“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提高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贴岸企业布局,减少岸线多占少用和占而不用现象,推进岸线效益最大化。大力发展临港产业,优化沿江产业布局,引导岸线依赖性不强的产业向陆域纵深集群发展,实现腹地集约利用。

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全民参与

加大对岸线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建立科普宣传中心,开展岸线资源保护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全民岸线资源保护意识,调动其参与岸线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岸线资源保护方面的作用。

长江岸线资源红线范围

和重点保护资源区域

根据镇江岸线资源功能区划及分区分类保护要求,岸线资源红线范围包括岸线资源保护区红线、岸线资源保留区红线和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区红线。其中,列入岸线资源保护区红线的岸线资源为重点保护资源。岸线资源红线范围见附图5。

重点保护资源区域包括:征润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墩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江心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谏壁调水水源保护区、新孟河调水水源保护区、岸线资源保护区内的长江重要湿地、岸线资源保护区内的沿江森林公园、三山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见附表1。

镇江长江岸线资源红线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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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长江岸线重点资源保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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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岸线保护资源及其红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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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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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集约利用

镇江市沿江深水岸线较长、岸线稳定性优良,宜港条件得天独厚,主要分布在大道河口至引航道口、新民洲、谏壁街道至夹江入口、夹江两岸、扬中主江中下游、高桥镇、西来桥镇。其中,10米以上深水岸线长约140.8公里,占47.9%;稳定岸线长约177.9公里,占60.6%。

镇江长江已利用岸线以港口码头和工业仓储利用为主,目前岸线利用存在结构与布局不够合理、岸线利用效率低下、深水岸线存量短缺、岸线粗放式开发等问题,集约利用程度不高。

合理规划,优化布局

(1)完善规划体系,加快集约发展

在镇江港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各港区、作业区的发展条件,编制相应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各港口经济腹地的范围,准确预测港口航运的需求量,进一步完善港口布局,形成大中小港口相结合、大中小泊位相配套的港口体系,建设规模化、大型化、科技化和信息化程度高的集约化港口群。

(2)优化功能布局,提高岸线效益

优化各港区功能布局,协调不同港区的运输功能。优化运输货类结构,提升集装箱运输比例,实现货类发展的特色化、多元化,推进错位发展。鼓励多功能码头的建设,适度允许港口功能重叠,最大化利用岸线。引导贴岸企业布局调整,减少对临水岸线的占用。特别是岸线依赖性不强,无需进行码头开发的企业需优先退让占用岸线,释放优良岸线,鼓励临港产业高质量发展。

整合码头资源,推行码头公用

积极整合全港码头资源,调整码头结构,推行码头公用化,合理调控货主码头岸线的使用规模,确保优质的深水岸线优先用于公共码头建设。鼓励已有深水稳定岸线的临港货主企业码头升级,推动货主企业与公共码头营运商合作,对专用码头进行公用化改造,提供公共服务;对于没有岸线资源但有意向建设货主码头的临港货主企业,鼓励其积极投资参与由公共码头营运商控股的公共码头项目建设。

提高配套设施水平

(1)提升港口设施科技水平

加大港口科技投入,利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提高港口配备设施水平。通过建立高技术、全自动的立体仓储仓库,提高仓储库房和堆场的容积率。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实现物流运作全过程自动化,提高作业效率。根据货物类型配备专门化、精细化的码头装卸设备,设置全封闭式仓库,与全天候的码头相配合,提高港口码头的利用率。

(2)推进集疏运系统建设

加大铁路装卸线的建设,将铁路装卸线引入多个港区,提高港区整体集疏运能力。加强公路集疏运通道建设,以高速公路为主改善港口与沿江地区以外腹地的集疏运条件。打通各港区横向纵向集疏运通道,形成疏港公路网络系统。

完善功能服务,推动港口转型

提升装卸仓储服务,加强港口与区域内产业互动。积极发展临港工业服务功能,注重港口与保税区、临港物流园区经济融合,加快发展港口物流服务功能,推进港口服务功能向高附加值方向升级,促进生产、贸易、运输一体化和港城一体化发展。积极推动镇江港转型发展,最大程度实现长江岸线价值百科。

腹地集约利用

镇江市沿江1公里范围内分布约400余家企业,包含30多种行业类型,其中以化工、粮油、造纸、船舶制造等行业为主。规划建议从沿江工业开发利用总量、利用质量和利用效率等方面,推动长江岸线腹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严控沿江工业开发用地总量

对沿江1公里范围内工业企业开发用地总量进行严格控制,为城市发展和生态修复留下弹性空间。

(1) 控制新增工业用地总量

严格根据岸线功能分区管理要求,控制新增工业用地总量,禁止在沿江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严格遵守“三线一单”、“三区三线”等要求,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准入目录。鼓励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1公里范围以外,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

(2) 淘汰落后产能

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落后产能淘汰机制。近期重点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依法淘汰化工、冶金、建材、纺织印染、轻工等污染重、能耗高、安全风险隐患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中远期从区域、资源、环境、运输、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有序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向有环境容量的地区转移。

(3) 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

坚持集约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新增工业园区选址应考虑向陆域纵深延伸和带动功能,积极引导非岸线依赖型企业向陆域纵深发展,减少对临江岸线资源的占用。

提升企业绿色发展质量

针对沿江化工、造纸、建材、船舶制造、电力等传统行业的大型企业,规划统筹推进转型升级,引导其向智能高端、绿色循环发展,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清洁低碳生产。

(1)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实施企业绿色发展工程,强化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先进的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降耗减排,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向高端、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2)融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

提高沿江岸线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制定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和规划,整合利用沿江土地,为高附加值产业腾出发展空间,提升岸线资源利用价值百科和水平。

(1) 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

针对小微企业布局分散、管理困难、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积极引导沿江区域的分散小微企业搬入合规园区,提升产业规模效应和空间开发的集约化程度。

(2) 鼓励发展高附加值产业

对关停、转移后腾出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通过产业基金、人才引进等产业政策,鼓励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物流、信息技术等高附加值、绿色环保的企业入驻,推动资源、产业、空间的有机融合,提高单位产出水平,合法、高效、集约利用岸线资源。

(3) 建立健全企业绿色发展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机制

持续深入开展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通过实施差别化政策,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倒逼低端低效企业和“僵尸企业”转型发展或调整退出,腾出土地、岸线等资源和环境容量。

资料图 / 摄影 陶春

04

规划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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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督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承担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在条例规定职责范围内做好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反映岸线资源保护情况。

健全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岸线准入退出机制和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出台长江岸线资源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岸线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探索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手段对岸线资源进行有偿出让。制定长江岸线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生态补偿、生态修复,对岸线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强化规划约束

在本规划功能分区的基础上,统筹沿江产业布局、沿江土地利用和港口规划,严格按照各功能分区分类保护要求,进行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强化规划约束。沿江项目建设需符合各功能分区的规划要求,严禁建设与规划不符项目。

严格执法监督

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维护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严格落实河长制,分级分段统筹做好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可能影响或者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定期评估考核

建立镇江市长江岸线利用空间管控数据库,构建长江岸线资源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岸线演变、使用和整治修复情况。定期对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开展评估。将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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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镇江网

编辑:黄昕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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