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9岁男童小区内遭殴伤致死被活活打死精神病人要承当法律责任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08 14:11:21  阅读:8459+ 来源:自媒体 作者:微言说法

原标题:长沙9岁男童小区内遭殴打致死!被活活打死,精神病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1月5日,

9岁男孩罗星告别妈妈罗女士,

出门邀同学一起上学时,

在小区和一个陌生男子相遇。

在没有一点征兆的情况下,

这名陌生男子突然对罗星发起攻击,

几分钟后,罗星躺在地上没了声息。

当妈妈再见到儿子时,

他的身躯已经变得冰冷。

本该开开心心去上学的孩子,为何会遭到致命攻击?11月7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前往事发的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村社区汇城上筑小区进行调查。

出门上学的孩子遭遇意外

沙市雨花区雅塘村社区汇城上筑小区是一个“新老结合”小区。11月7日,罗星的父亲罗先生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他们一家四口人租住在“老14栋”,大儿子罗星在附近的雅塘村小学读四年级,每天中午,孩子都会回家吃中饭,之后再回到学校上学。

“他最要好的同学是住在5栋的童喆,每天中午他都会邀童喆一起去上学。”罗女士和记者说,11月5日下午1时25分左右,罗星跟她打了声招呼,就像往常一样出了门。

罗星出门后不久,当天大约下午1时50分,罗女士接到童喆的妈妈胡女士打来的微信电话,“她叫我们赶快下来”。

胡女士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她家孩子童喆和罗星关系很好,经常约在一块儿上下学。胡女士说,当天中午1时30分左右,她听到小区下面很闹,好像有人吵架,还有尖叫的声音。她探头向楼下望,但并未看到什么,于是准备午休。过了几分钟,楼下又有人叫了起来,她这才决定起床下楼一看究竟。

“当时楼下有很多人,有农民工、物业人员、业主等,数十人围着,有个男的压在一个小孩身上,但看不清面目。”见状,胡女士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

随后,有人把骑在男孩身上的男子控制住,胡女士走近一看,发现躺在地上的孩子正是天天和自家儿子一块上学的罗星,但此时的他舌头伸出,脸色发白,脸肿得都快认不出来了。“我当时腿都吓得发软,一边哭,一边给罗星妈妈打电话。”

等到罗先生和罗女士赶到现场时,罗星的身躯已经冰冷。

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侦办

汇城上筑小区的多名业主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展示了多段疑似拍摄于罗星遇害现场的视频。其中一段视频显示:一名体格粗壮的赤脚男子,将一名小孩骑在身下,右手持有疑似锥状的器物,朝眼前的多名成年人挥舞。在持续15秒的视频中,被压制的小孩丝毫未动。

“这就是我儿子被害的视频。”看着这段视频,罗先生已经泣不成声。

11月7日,在雨花亭派出所召开的家属案情通报会上,警方向家属通报了案件情况:遇害男孩罗星随父母居住在该小区,11月5日13时30分许,罗星在小区内被人摁倒在地击打头部。事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其送医救治,当日15时25分许,罗星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嫌疑犯冯某华(男,30岁,河南滑县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查侦办之中。

在案情通报会上,罗先生看到了事发现场的视频监控。他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儿子罗星还没来到同学居住的5栋楼下之前,嫌疑人冯某华已经拿着一把一尺余长的螺丝刀在电梯前的大厅里游荡。罗星来到5栋大厅后,搭乘电梯上楼,不久后,下楼的罗星突然遭到冯某华的袭击。被袭的罗星跑出大厅,往外面的小区道路上奔逃,在逃跑过程中,罗星摔了一跤,被冯某华追上,冯某华随即骑坐在罗星身上,用螺丝刀多次刺向罗星的身体和头部,并扼住孩子喉咙。大约几分钟后,嫌疑人冯某华被人制服。此时,地上的罗星已经不动了。警方称,罗星的死因是窒息。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发现,在嫌疑人冯某华行凶地大约20米处,是一所幼儿园。

嫌疑人疑似精神病患者

多名小区居民对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称,行凶者疑似为一名精神病人。

“如果行凶嫌疑人是精神病人,那么他的监护人为何会放任这种有极度暴力伤人倾向的人在小区里肆意行走?”罗先生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事发至今已有3天,嫌疑人的家属根本没有露面,更没有向作为受害者的他们表达任何悔恨和歉意。

针对该说法,长沙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诚上筑管理处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嫌疑人刚刚搬来不久,是跟着其父母暂住在该小区,所住的房屋为其姐姐所有。对于该男子是否为精神病人,物业公司人员表示并不知情。记者前往小区居民提供的疑似该嫌疑人居住的房间,多次敲门却无人应答。

警方表示,目前该案件已交由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进行侦破,而嫌疑人是否为精神病人,要等相应的鉴定结果。

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建权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但现实的诸多案例表明,由于精力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家庭很容易放弃精神病人”。

专注农村精神病人救助的四叶草慈善基金会秘书长程一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这起案件是否为精神病患者作案,还要等司法鉴定结果,“精神病患者很排斥治疗,家庭是防范精神病患者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现在精神病患者住院,大多只能住15-20天就被要求出院,那么除了在医院里的‘临床治愈’外,后续还要定期门诊、按时服药,以及家庭康复。这一块,就需要家庭和监护人的努力。同时,卫健、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街道、社区还是应该主动作为,积极排查辖区精神病患的情况,根据实际督促监护人做好必要地照管,对该强制治疗的患者要跟踪监督”。

“孩子帮我们挡住了灾难”

罗星的姨父和记者说,孩子就是在这里摔倒,让行凶嫌疑人追上了。

“这个小区到处是监控摄像头,行凶嫌疑人从5栋大厅开始追孩子,追了20多米,一直到孩子在台阶上摔跤跌倒后,被嫌疑人摁在地上施暴,保安在监控室看到没有?那些围观的物业工作人员,采取了安保救护措施没有?”红着双眼的罗先生至今接受不了孩子无辜遇害的现实,一遍遍地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追问。

记者向长沙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诚上筑管理处主任秦海峰求证,事发当天物业工作人员是否及时察看到监控中孩子被伤害的异常情况,秦海峰表示,目前不便接受采访,一切信息以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为准。

而针对网络上“孩子被打了30多分钟,小区多人围观没人伸出援手”的质疑,小区居民周女士表示这种可能性不大。她表示,案发是下午1时30分左右,小区居民大多在吃饭或午休,并没有多少人在外面,而且嫌疑人又高又壮,“他有1米80左右的个子,体重100多公斤,手中又持有凶器。看到这样的人在行凶,如果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人多的情况,都难以制服他”。

11月7日,在罗星遇害的地方,有好心市民点上蜡烛、献上鲜花纪念。

“这个孩子是个天使,他是帮我们挡住了灾难。”小区居民钱阿姨对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表示,小区里住了这样一个行凶嫌疑人,大家都不知道,简直就像一颗炸弹,任何一个人都不安全,小罗星替大家遭受了无妄之灾。

罗星一家来自新化县石冲口镇大团村。罗星出生不久,爸爸和妈妈就从老家来到了长沙,夫妻俩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我们想省会城市的教育条件应该比老家更好,我们都没读什么书,希望让孩子多读点书”。罗星上小学后,原本租住在棚户区的夫妻俩咬牙租了现在位于雨花区雅塘村社区汇城上筑小区的这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尽管每月房租都要花掉罗先生一半的工资,但夫妻俩认为值得。

记者看到,罗先生夫妇租住的这套位于老式居民楼里的房子破旧而简陋,电视机和冰箱都十分老旧。客厅的墙壁上,罗星从幼儿园一直到四年级获得的奖状,成了这间简陋房子的亮色。

锈迹斑斑的铁门上,是罗星用毛笔在门上书写的一个大大的“福”字,他曾在雨花区获得书法比赛一等奖。罗先生和记者说,11月5日上午,罗星放学回到家后说,期中考试他又进入了班级前3名。

住在罗星一家楼下的余爷爷,说起懂事的罗星,也红了眼眶,“这个孩子每次碰到我,都很亲热地喊我爷爷。我那天要是在小区下面就好了咧!”

罗先生和记者说,孩子出事以来,妻子罗女士已经3天没有吃一粒饭、喝一口水,她的精神已经快崩溃了,“她一直在说,儿子在医院里光着身子好冷,要去把他抱回来”。

他回想起那天刚刚吃完饭的儿子,急着下楼要去学校,他和妻子都没有叫住,儿子跑得飞快,一转眼就没影儿了。

可是,这个在校运会上跑步第一名的小男孩,终究没有跑得过凶残的伤害。

(文中罗星、童喆均系化名)

以上内容来源于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被活活打死,精神病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精神病人由于受到精神症状的影响,在心理和行为上明显不同于正常人。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辨认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等或多或少地要受一定的影响,或者削弱,或者丧失,从而使其有关法律能力受一定的影响。

因此,当精神病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扰乱社会治安,或受到他人伤害时,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

刑法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里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刑法》第十八条:

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

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

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其次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时实施的犯罪,即被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毫无处罚,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认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责时,最重要的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在发病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及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也要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责。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针对不同的情况,则有不同的判决。本案中崔某患有严重的被害妄想症,如果暴力殴打病友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是在发病时,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上对精神病人的规定

民法上对精神病人主要是通过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

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样的一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仍然可以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不过虽然他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的监护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精神病人对他人构成侵权,因其不具或缺乏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或减(从)轻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其不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是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来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有些精神病人是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但精神病患者个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同时《婚姻法》上对于精神病人也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总结

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上的有效行为,作出某种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精神病人对事物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没有能力真实的表示自己的意思,法律虽然有对其有相关的保护规定,但并不是绝对的。

民事责任精神病人并不能免除,只是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而精神病人犯罪要想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三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

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

第三,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常铮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教育及工作经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权益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拓展与创新委员会副秘书长;第二届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理事。

北京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2009年度朝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10年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评为“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系硕士生导师。

以上内容来源于律视微言,律师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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